時間:2019-02-22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武人社險中心〔2016〕16號
關于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意見
各社保處、東湖分局: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武政規〔2014〕1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企業發展若干意見及支持工業經濟發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號)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對依法參保的企業在發生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時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請緩繳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并無欠費的; (二)按企業隸屬關系,經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國資等相關部門認定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一)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可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也可申請緩繳其中部分險種。 (二)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三)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待遇不變,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暫不予劃入。 (四)已辦理緩繳手續的企業,在申報穩定崗位補貼時,應先行補齊失業保險欠費后方可申報。 (五)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參保人員發生減員、在職轉退休、轉出統籌外、出國定居、死亡等異動手續時,應采取“退一補一、減一補一”的辦法,即參保人員辦理異動手續前須補繳其全部社會保險欠費。 三、企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流程 (一)企業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手續,需提交以下資料: 1、《武漢市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緩繳申請表》); 2、企業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的《武漢市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還款協議書》(附件2,以下簡稱《還款協議》)。 (二)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申報資料,對符合緩繳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予以受理,核定企業緩繳險種和緩繳起止時間,完善企業填報的《緩繳申請表》,告知緩繳的相關規定,并與企業簽訂《還款協議》(一式二份,參保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三)社保經辦機構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在《緩繳申請表》和《還款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社保經辦機構為企業辦理緩繳期間各險種待遇開通手續。 (四)社保經辦機構于每月20日前,將本區本月辦理的困難企業緩繳情況匯總,填報《武漢市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匯總表》(附件3,以下簡稱《緩繳匯總表》),將簽字蓋章的《緩繳申請表》、《還款協議》和《緩繳匯總表》掃描件和電子檔數據以郵件形式報送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登記核定科備案。 (五)每月月底前,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登記核定科匯總全市困難企業緩繳數據,為企業辦理對應險種稅征賬調整業務。如緩繳險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登記核定科將《緩繳申請表》掃描件發送市醫保中心備案;如緩繳險種包括失業保險的,將《緩繳申請表》掃描件發送市失業辦備案。 四、其它事項 (一)企業經核準緩繳期間,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暫不劃入,待企業還款成功后再一次性補劃緩繳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 (二)企業緩繳到期后,應按照《還款協議》依法足額繳納緩繳期間的社會保險欠費。如企業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在企業及時補齊到期欠費后,仍滿足緩繳條件的可再次按照上述流程辦理緩繳手續。 (三)各社保經辦機構須對緩繳企業做好政策規定、經辦流程的宣傳解釋工作,并督促企業將緩繳相關規定告知企業參保人員。
附件: 1、《武漢市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 2、《武漢市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還款協議書》 3、《武漢市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匯總表》
武漢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 2016年6月13日
武漢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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