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7-18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消費者購新車后為車輛買商業保險時,保額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對于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的這一規定,消費者表示質疑和不滿。有關法律人士指出,該做法不但涉嫌違反《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強制消費者超額投保,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同時還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車主投訴:核算方式不公
近日,河南鄭州消費者葛先生的投訴在河南省鄭州市航海中路的富達汽車廣場某4S店購買了一輛汽車,其中車款為162800元,購置稅13914.3元。因需要分期付款,他被告知須通過保險公司設在4S店里的代辦處購買機動車損失險、盜搶險(以下簡稱車輛商業險)等保險。
隨后,葛先生選擇投保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財險河南分公司)的財產保險。保險代辦員出具保單時,葛先生發現車輛商業險的價格有些高。 代辦員解釋說,根據公司規定,保額按照車輛購置價格和購置稅的總和來核算。葛先生認為這種計收保費的方式不合理,因為如果車輛一旦出了事故,無論是盜搶險還是車損險,保險公司只按車輛購置價格理賠。
鄭州市消費者馬女士日前也向反映,她于2012年8月26日在該市一家4S店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中級轎車,并按4S店的要求購買了車輛商業險。在計算保費時,保險公司代辦員同樣告知,保額必須按車輛購置價格和購置稅的總和來核算。
記者調查發現,上述情況在河南省范圍內是普遍現象,凡是分期付款購買車輛的消費者在購買車輛商業保險時,均須按照上述方式核算保額。
企業解釋:不守行規受罰
葛先生告訴記者,他在買保險過程中提出異議后,代辦員讓他通過電腦查看了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共同體2009年下發的“豫產自(2009)24號”文件, 其中明確規定“新車購買保險時保額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任何財產保險公司違反該自律共同體制定的財險價格決議,每筆業務處罰2000元至1萬元”。文件最后還載明,“抄報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省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省保監局)”。葛先生稱,當時他就要求打印那份文件,遭到了代辦員的拒絕。
葛先生稱,后來他在河南省保監局官方網站得知,2008年11月28日,該局組織河南省范圍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成立了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共同體,并簽訂了《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據葛先生介紹,后來他向河南省保監局投訴中國人壽財險河南分公司違規超額承保的情況,該局責令該公司向他說明情況。“不久后,該公司負責人一行3人找到了我,當面賠禮道歉,并解釋公司按照《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必須執行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共同體的有關規定,包括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保額,否則將會受到處罰。”葛先生說。
記者調查:僅按購車價理賠
連日來,記者在鄭州市先后走訪多家汽車4S店了解到,包括中國人壽財險河南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公司在內的18家財產保險企業均要求,新車購買保險時保額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
記者致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多家財產保險企業,對方工作人員均確認,新車購買保險時保額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而出現理賠事故時,消費者只能在汽車購置發票價格范圍內享受理賠權益。
專家觀點:涉嫌多重違法
針對上述調查,鄭州市裕達律師事務所齊勇智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車輛投保方式分為超額、等額、低額3種,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保險人應當明確告知,由其自行選擇。而消費者在購買車輛商業險時,保險人要求必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保額,其行為不但涉嫌違反《保險法》規定,屬于強制消費者超額投保,同時還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7月11日,河南省消費者協會陶成川秘書長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而上述保險人要求消費者必須按照車輛購置價+車輛購置稅核算保額,而出險后卻僅在汽車購置發票價格范圍內進行理賠,其行為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7月11日,記者將上述調查情況反映至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該局負責人表示,將按照反壟斷調查的程序對河南省財產保險行業自律共同體的有關行為進行調查,一經發現違法問題將嚴肅查處。
葛先生表示,接下來他還將繼續向河南省工商、物價、保險監督等部門反映有關情況,希望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對有關保險公司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民保險網車險:http://www.zhongmin.cn/che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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