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1-15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落實《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們制定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附件1,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并就貫徹執行《規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制定實施辦法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做好7月1日啟動實施《暫行辦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省要根據《暫行辦法》和《規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管理和轉移接續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部社保中心和醫療保險司備案。
二、認真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指定窗口辦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并在經辦場所置放經辦指南、各地行政區劃代碼表等資料,以方便參保人員辦理。要明確經辦人員責任,認真核對參保憑證信息,及時更新參保人員信息,并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保管相關材料。要指定專人負責經辦機構間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洽工作,設置專門的電話和傳真,確保工作時間電話暢通,有人接聽。經辦機構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傳真號碼發生變更,要及時逐級上報部社保中心,確保部網站上公布的縣級以上經辦機構信息的準確性。
三、及時反饋信息
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加強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將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各類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唯一識別碼,在信息系統中對轉入、轉出參保人員進行標識,避免出現重復統計。要認真填寫《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情況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節假日順延)傳真至部社保中心。
四、加強統籌協調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切實做好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保證制度平穩運行,確保社會穩定。要爭取將開展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參保人員收取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費用。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不斷完善政策、加強管理和改進服務,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附件1: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經辦機構是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本規程所稱憑證是指參保憑證。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并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一)由本人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辦理,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表2,以下簡稱《聯系函》)。
(三)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憑證樣張、印制標準及填寫要求》(附表3)生成憑證,憑證一式三聯。
2.將憑證第二聯(紅色)按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3.將憑證第一聯(黑色)和第三聯(藍色)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4.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簡稱《信息表》),并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5.有個人賬戶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劃轉時需標明轉移人員姓名和醫療保障編號。
6.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和個人賬戶余額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憑證列具的信息及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
2.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3.根據憑證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將憑證第三聯(藍色)送給參保人員。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一)流動前由本人或原就業單位到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辦理憑證,填寫《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并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憑證,憑證一式三聯。
2.妥善保管憑證第一聯(黑色)。
3.將憑證第二聯(紅色)按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4.將憑證第三聯(藍色)交給參保人員。
5.有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余額按當地規定處置。
6.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二)參保人員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并出示憑證第三聯。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應按規定盡快為申請人辦理參保手續,同時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聯系函》。
(三)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將憑證第一聯(黑色)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2.填寫《信息表》,并送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四)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憑證列具的信息。
2.根據憑證及《信息表》,更新參保人員相關信息。
3.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人員。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參保憑證樣張、印制標準和填寫要求》(附表3),并將憑證樣張公布在部網站上,各省(區、市)經辦機構按照標準印制,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要求填寫并按照規定格式套打。
第七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人員可以通過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詢全國縣級以上經辦機構的郵寄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和下載各地行政區劃代碼。
第八條 關系轉移接續函、表等材料應以紙質方式通過信函郵寄。為便于及時辦理手續,經辦機構間尚未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相關材料;已經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信息系統交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無論以何種方式提前傳遞信息,仍需通過信函郵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九條 本規程從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附表1: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附表2: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附表3: 參保憑證樣張、印制標準和填寫要求
附表4: 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
附表1: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此表由申請人或代辦人填寫)
編號:(省份簡稱)(統籌地區名稱)(年份)(第********號)
參保人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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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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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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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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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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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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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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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類型① |
□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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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非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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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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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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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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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行政區劃代碼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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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業地工作單位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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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參加的醫療保險類型 |
□職工醫保 □居民醫保 □其他(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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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人員信息(若本人辦理,則不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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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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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參保人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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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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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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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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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代辦人)(簽字):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注:①已進行戶籍改革的地區,選填居民;尚未進行戶籍改革的地區,選填農業或非農業。
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區劃代碼表填寫。
③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填寫此項。
附表2: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此表由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填寫并提供給上一參保地經辦機構)
編號:(省份簡稱)(統籌地區名稱)(年份)(第********號)
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名稱:
原在你處的參保人員,因流動就業等原因,現申請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我處。若無不妥,請按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參保人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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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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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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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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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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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類型① |
□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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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 非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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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業地經辦機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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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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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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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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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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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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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章): 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章):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注: ①已進行戶籍改革的地區,選填居民;尚未進行戶籍改革的地區,選填農業或非農業
②本函一式兩聯。一聯發給原參保地經辦機構,一聯發函經辦機構留存。
附表3:
參 保 憑 證(第一聯黑色樣張)
憑證號:(省份簡稱)(統籌地區名稱)(年份)第********號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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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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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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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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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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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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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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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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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保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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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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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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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時間 |
起: 年 月 |
待遇享受 起止時間 |
起: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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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年 月 |
止: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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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余額 |
(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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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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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辦 機 構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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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構名稱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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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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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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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將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唯一身份識別碼的統籌地區填寫醫療保險編號。
**填寫辦理參保登記的機構名稱。
此表由參表人員轉出地經辦機構提供。
注 意 事 項 1、本憑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發,是參保的權益記錄,以及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重要憑證,請妥善保存。 2、本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用于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第二聯由原參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存檔備查;第三聯由參保人員自己留存。 3、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有接收單位的,將此憑證交由單位按照規定辦理參保接續手續。 4、其他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應攜帶此憑證及有效證件在3個月內到指定辦理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5、本憑證如不慎遺失,請與出具此憑證的機構聯系,申請補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制 |
附表4:
注:1.時間:按發生變更的時間段先后順序依次排列,如有中斷,要分開記錄。
2.醫療保險類型:從以下四項中選擇填寫一項①職工醫保②居民醫保③其他。若填寫其他,需說明。
3.醫療保障編號:尚未將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唯一身份識別碼的統籌地區填寫醫療保險編碼。
4和5.已轉和未轉人個賬戶余額:指與1欄相對應時間段內已轉或未轉的個人賬戶金額。在同一統籌地區未連續參加同一類型醫療保障的,已轉或未轉個人賬戶金額統一在轉出本統籌地區時一并予以記錄。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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