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1-15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關于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
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后聯[2011] 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廳(局),各軍區政治部、聯勤部,各軍兵種政治部、后勤部,總參政治部、管理保障部, 總裝政治部、后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政治部、院(校)務部,武警部隊政治部、后勤部,總后所屬直供單位:
為做好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3〕102號)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軍隊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按規定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其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情況。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不轉移到軍隊,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
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未就業隨軍配偶不受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條件限制,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應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役隨遷安置時暫未就業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到隨遷安置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未就業隨軍配偶不受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條件限制,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應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辦理。
五、未就業隨軍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六、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在原參保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封存手續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條規定情形時,應同時持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七、辦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條規定情形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和軍隊補助的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軍隊補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12%的總和計算并轉移,參保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八、辦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條規定情形的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轉移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移經辦程序:
1.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見附件1)。
2.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出具《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2)。
3.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按規定受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見附件3)。
4.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制和傳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件4),辦理相應資金劃轉,同時終止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
5.新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
(二)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時,在部隊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統一填寫為“910000”,轉入地社保機構據此做好人員標識,參保人員再次轉移時該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不變。
(三)除特別要求外,軍隊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時,相關表式的指標統一按《關于做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系統建設和應用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號)和《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58號)的規定填寫。
九、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為隨軍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役隨遷安置時暫未就業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計算為隨遷安置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地方后,在地方之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時,應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十一、本通知實施前,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隨軍后將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軍隊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條規定情形時,原在地方參保期間資金的轉移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計算,參保繳費年限計算為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
十二、未就業隨軍配偶參加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屬于國辦發〔2003〕102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第(二)、(三)、(四)、(五)、(六)、(八)項情形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資金轉移和經辦程序和參保繳費年限的計算按本通知第七、八條、九條規定辦理。
十四、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總后勤部負責解釋。
十五、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編號:
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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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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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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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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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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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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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起 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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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繳費月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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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 儲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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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原因(在對應的[ ]內打“√” |
[ ]實現就業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軍人退役隨遷安置時暫未就業;[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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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單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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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代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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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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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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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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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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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章): 軍隊后勤機關(章):
年 月 日
(本憑證一式兩聯,填發此憑證的軍隊后勤機關和未就業隨軍配偶本人各一聯)
重 要 提 示
1.本憑證是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益記錄,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重要憑證,請妥善保管。
2.當您發生以下情況,憑本憑證及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1)在城鎮就業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本憑證;(2)隨遷安置時未就業,向隨遷安置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本憑證;(3)隨軍期間達到退休年齡仍未就業,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本憑證;(4)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本憑證如不慎遺失,請與填發此憑證的軍隊單位后勤機關聯系,申請補辦。
《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
繳費憑證》填表說明
(一)編號。指軍隊統一編制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編號。
(二)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信息
1.姓名: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2.性別: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3.個人編號:必填項。參保人員在部隊期間的唯一識別號碼,由軍隊統一編制。
4.公民身份號碼:必填項。
5.戶籍地地址:必填項。統一填寫至縣(市、區)級,可填寫至門牌號。如戶籍地地址與身份證地址不一致,需由參保人員做出書面說明。
6.參保起止時間:必填項。指參保人員在部隊期間建立養老保險的起止年月。格式為YYYYMM-YYYYMM。
7.實際繳費月數:必填項。指參保人員在轉出軍隊時,在部隊期間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累計月數。
8.個人賬戶儲存額:必填項。指參保人員在轉出軍隊時,其在部隊期間積累的個人賬戶本息。
9.轉移原因:根據實際情況,在相應原因前的[]中打“√”。其中,其他情形指國辦發[2003]102號文第十七條規定的以下幾種情況:與軍人解除婚姻關系;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軍人被取消軍籍;出國定居或者移居港、澳、臺地區;軍人死亡;其他情形。
(三)軍隊單位信息
1.行政區劃代碼:必填項。軍隊的行政區劃代碼統一為“910000”。
2.單位名稱:必填項。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部隊的代號。
3.電話: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的電話。
4.地址: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的地址。
5.郵政編碼: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的郵政編碼。
附件2
編號: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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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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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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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個人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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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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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所在地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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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行政區劃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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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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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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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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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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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單位(章): 申請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落款中參保單位和申請人,二選一即可)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填表說明
1.編號: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統一規則編制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號碼。
2.姓名: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3.性別: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4.公民身份號碼:必填項。
5.原個人編號:必填項。參保人員在部隊期間的唯一識別號碼,由軍隊統一編制。
6.戶籍地地址:必填項。統一填寫至縣(市、區)級,可填寫至門牌號。如戶籍地地址與身份證地址不一致,需由參保人員做出書面說明。
7.原參保所在地區名稱:必填項。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部隊駐地所在縣(市、區)名稱。
8.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行政區劃代碼:必填項。統一填寫部隊的行政區劃代碼“910000”。
9.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名稱:必填項。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名稱。
10.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電話:必填項。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聯系電話。
11.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地址:必填項。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地址。
12.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郵政編碼:必填項。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郵政編碼。
附件3
編號: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名稱):
原在你處的參保人員 ,現申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至我處,如無不妥請按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原個人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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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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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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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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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業地社保 機構開戶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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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業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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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業地社保 機構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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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業地社保 機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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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業地社保 機構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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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章):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章):
電 話: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兩聯,一聯發給原參保地社保機構,一聯留存)。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填表說明
1.編號: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統一規則編制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號碼。
2.原個人編號:必填項。參保人員在部隊期間的唯一識別號碼,由軍隊統一編制。
3.姓名: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4.性別: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5.公民身份號碼:必填項。
6.新就業地社保機構開戶全稱:必填項。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戶名全稱。
7.新就業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必填項。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全稱。
8.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的銀行賬號:必填項。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賬號。
9.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地址:必填項。轉入地社保機構地址。
10.新就業地社保機構郵政編碼:必填項。轉入地社保機構郵政編碼。
11.本函一式兩聯,一聯發給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一聯留存。
附件4
編號:
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賬戶類別:一般賬戶 單位:元,月
參保人員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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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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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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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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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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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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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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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單位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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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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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參保地實行個人繳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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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首次繳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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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建立個人賬戶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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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起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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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終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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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繳費月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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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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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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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前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 |
1998年1月1日至調轉上年末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
調轉當年記入個人賬戶本金金額 |
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額 |
軍隊補助 |
轉移基金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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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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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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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繳費及個人賬戶記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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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地區 |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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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起止時間 |
繳費 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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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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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比例 |
當年記賬金 額 |
當年記賬 利 息 |
至本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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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區劃 代碼 |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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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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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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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費 |
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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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費 |
小計 |
個人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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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入個人賬戶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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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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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欄目關系:6=4+5;4=1+2+3
說明: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軍隊后勤機關(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兩聯,一聯發給對方社保機構,一聯軍隊后勤機關留存)
《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接續信息表》填表說明
本信息表包括“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信息”、“歷年繳費及個人賬戶記賬信息”三部分。填寫說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別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編號
編號:必填項。指軍隊統一編制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號碼。
(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
1.個人編號:必填項。參保人員在部隊期間的唯一識別號碼,由軍隊統一編制。
2.姓名: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3.性別: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4.出生日期:必填項。與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一致。
5.公民身份號碼:必填項。
6.戶籍地地址:必填項。統一填寫至縣(市、區)級,可填寫至門牌號。如戶籍地地址與身份證地址不一致,需由參保人員做出書面說明。
7.轉出單位名稱:必填項。參保人員轉出前所在部隊代號。
8.參加工作時間:參保人員隨軍后本人原在地方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隊的,填寫參保人員首次參加工作的年月,格式為YYYYMM。
參保人員隨軍前未曾就業,或隨軍后在地方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入軍隊的,或者因轉入軍隊前發生多次轉移無法掌握等原因無法填寫的,可不填(或為空)。
9.首次參保地實行個人繳費時間:參保人員隨軍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隊的,指本人首次參保所在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的時間,格式為YYYYMM。不同類別的人員(固定工、合同工、參加行業統籌人員等)可能有所不同。因轉入軍隊前發生多次轉移無法掌握等原因無法填寫的,可為空,但應在信息表下方的“說明“中予以說明。
參保人員隨軍后在地方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入軍隊的,以及在部隊首次參保的,本指標為空。
10.本人首次繳費時間:必填項。參保人員隨軍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隊的,填寫參保人員本人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開始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本人首次繳費時間應等于或早于本人建立個人賬戶時間。如有補繳,且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繳費時間,以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最早時間確定。
參保人員隨軍后本人原在地方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沒有轉入軍隊的,或者隨軍隨隊前未曾參保,填寫參保人員隨軍未就業期間開始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如有補繳,且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繳費時間,以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最早時間確定,但不早于1998年1月1日。
11.本人建立個人賬戶時間:必填項。參保人員隨軍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隊的,填寫地方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員首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格式為YYYYMM。如有補繳,且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早于本人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以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最早時間確定,但不得早于本地實行統賬結合制度的時間。
參保人員隨軍期間首次參保,填寫部隊為其首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如有補繳,且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早于本人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以補繳業務所屬年月最早時間確定,但不早于1998年1月1日。
12.繳費起始時間:必填項。指參保人員隨軍未就業期間在部隊實際繳費起始年月,格式為YYYYMM。
13.繳費終止時間:必填項。指參保人員隨軍未就業期間在部隊實際繳費終止(最后一次繳費養老保險費)的年月,格式為YYYYMM。
14.實際繳費月數:必填項。指參保人員在部隊期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累計月數。
15.轉移日期:必填項。填寫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為參保人員辦理轉出手續時,生成《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的日期,格式為YYYYMM。
(三)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信息
1.1998年1月1日前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必填項。指1998年1月1日前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填寫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
1998年1月1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或者隨軍后本人原在地方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沒有轉入軍隊的,此項填“0”。
2. 1998年1月1日至調轉上年末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必填項。指1998年1月1日至調轉上年末,按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記載的個人賬戶本息,利息額包括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在1998年1月1日至調轉上年末的累計利息。
3.調轉當年記入個人賬戶本金金額:必填項。指調轉當年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本金的累計額。調轉當年未繳費的,此項填寫“0”。
調轉當年的利息(包括當年繳費部分的利息、之前的歷年儲存額在當年的利息)不計算,統一由轉入地計息。
4.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額:必填項。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額=1998年1月1日前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1998年1月1日至調轉上年末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調轉當年記入個人賬戶本金金額。
5.軍隊補助:必填項。按軍隊補助金額(相當地方統籌基金轉移額)填寫。
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為基數的12%的總和。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有中斷繳費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金額(不含利息),保留兩位小數。
6.轉移基金總額:必填項。轉移基金總額=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額+軍隊補助。
(四)歷年繳費及個人賬戶記賬信息
1.此部分內容從參保人員“本人首次繳費時間”填寫,按自然年份升序排列,如有中斷繳費、繳費基數變化、繳費比例變化、補繳,或者同一個年度中有多個地區的繳費記錄(含地方已轉入軍隊的)等情況,需分別填寫各條繳費信息。
當年記賬金額(含其中項)、當年記賬利息(含其中項)、至本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含其中項),只在年度結轉計息所在月(包括按自然年度或社保年度結轉計息月)及調轉上年末所在的記錄條中填寫。
2.調轉以前歷年的繳費,結息至調轉上年末。
調轉當年的繳費,僅填寫“當年記賬金額”。調轉當年補繳非當年的欠費,將補繳金額作為獨立記錄填寫在“當年記賬金額”、“當年記賬利息”(若補繳利息)項中,并將補繳年月填寫在“年份”項中。
歷年繳費有整年中斷的,也需按年度填寫“至本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且“當年記賬金額”、“當年記賬利息”填寫“0”。
3.參保人員原在地方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隊的,在對應繳費記錄的“備注”欄中標明“曾辦理地方轉入”。對因曾辦理轉入歷史年份的記錄不能完整填寫的,對應年份的“參保地區“填寫”軍隊“,對應年份的“繳費比例”、“當年記賬金額”、“當年記賬利息”可以為空,但“年份”、“繳費起止時間”、“繳費月數”、“月繳費基數”應逐年填寫。“至本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確實無法按年拆分的,允許只在原辦理轉入時點所對應年份填寫匯總金額。
4.參保地區行政區劃代碼:必填項。在部隊期間參保繳費的,統一填寫為“910000”。
5.參保地區名稱:必填項。在部隊期間參保繳費的,統一填寫為“軍隊”。
6.年份:必填項。格式為YYYY。
7.繳費起止時間:必填項。起始年月到終止年月的時間段不能跨年,且需具有相同的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格式為YYYYMM-YYYYMM。如跨年或繳費基數變化,應分條記錄。
8.繳費月數:必填項。指繳費起止時間內對應的繳費月數。
9.月繳費基數:指繳費起止時間內對應的繳費基數。若一個年度中月繳費基數發生變化,應分條記錄。
10.單位繳費比例: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地方轉入軍隊的,指實際的單位繳費比例,以小數形式表示,保留兩位小數,如“0.20”。發生多次轉移的,因歷史轉入信息記錄不完整,確實無法確認的,單位繳費比例可以為空。但2010年以后不允許為空。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填寫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比例。
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參保人員在部隊期間的單位繳費比例填寫0.05,之后為空。
11.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比例:指參保地區和軍隊政策規定的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軍隊補貼)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以小數形式表示,保留兩位小數,如“0.03”(軍隊在2007年1月1日后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11%調整為8%,在“備注”欄中說明)。
12.個人繳費比例:指參保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以小數形式表示,保留兩位小數,如“0.08”。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填寫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的比例。
參保人員在參保地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為定額形式的,將本人固定繳費額填寫在本欄,并在“備注”欄中標明“定額繳費”。
13.當年記賬金額小記:指當年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的累計額。
若一年存在多條記錄,僅在年度結轉計息所在月的記錄中填寫本指標,該年度其他記錄本指標為空。
調轉當年有繳費或補繳非本年欠費的,需填寫本指標。
14.當年記賬金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指當年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額。
若一年存在多條記錄,僅在年度結轉計息所在月的記錄中填寫本指標,該年度其他記錄本指標為空。
調轉當年有繳費或補繳非本年欠費的,需填寫本指標。
15.當年記賬利息小計:指當年記賬金額在當年產生的利息。
補繳含利息時,所補利息額填寫在此處。
若一年中存在多條記錄,僅在年度結轉計息所在月的記錄中填寫本指標,該年度其他記錄本指標為空。
16.當年記賬利息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指當年記賬金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在當年產生的利息。
補繳含利息的,所補利息額填寫在此項。
若一年中存在多條記錄,僅在年度結轉計息所在月的記錄中填寫本指標,該年度其他記錄本指標為空。
17.至本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小計:包括至上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當年記賬金額、當年記賬利息、至上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在當年所形成的利息。
若一年中存在多條記錄,僅在年度結轉計息所在月的記錄中填寫本指標,該年度其他記錄本指標為空。
調轉上年末的記錄,需計算并填寫本指標。
18.至本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包括至上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當年記賬金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當年記賬利息中的個人繳費部分、至上年末賬戶累計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在當年所形成的利息。
若一年中存在多條記錄,僅在年度結轉計息所在月的記錄中填寫本指標,該年度其他記錄本指標為空。
調轉上年末的記錄,需計算并填寫本指標。
19.備注:補充填寫需要說明的信息。如,“補繳”、“曾辦理地方轉入”、“一次性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建賬前定額繳費”等。
20.說明:填寫需要對“備注”欄中標注情況做進一步說明的內容。同時,在相關“備注”欄中填寫“見說明××”字樣,“××”為說明序號。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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