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湖 北 省 財 政 廳鄂勞社發〔2008〕76號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 ..." />
時間:2009-01-12 來源:武漢網|http://m.www366ee.com/ 作者:武漢網[whw.cc] 我要糾錯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文件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鄂勞社發〔2008〕76號
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省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
(二)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三)按照《湖北省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3〕125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2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7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2元。
(四)對已按上述辦法調整后年滿70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9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五)對符合國家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06〕61號文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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