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登記
由用人單位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參保并繳費,個人不繳費。
“新工傷”和“老工傷”的區別
(1)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發生的工傷屬“老工傷”,之后發生的屬“新工傷”;
(2)“老工傷”的待遇由原單位(托管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工傷職工可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或仍由原單位按月發放工傷待遇;
(3)“新工傷”的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各項工傷待遇等由用人單位向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的辦事流程
(1)就醫:工傷認定前就近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現金墊付。工傷認定后職工憑《繼續治療申請表》到醫院就醫,費用由醫院墊付;
(2)申報:單位及時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并申報工傷;
(3)工傷認定和鑒定:單位向轄區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認定和鑒定的材料。認定部門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傷殘等級的鑒定部門為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4)工傷待遇審核:各項待遇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并初審,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復審并核定;
(5)費用領取:工傷醫療費、工傷固定待遇核定后,由單位提供收據(財務章和賬號),每月11-24日到市工傷生育保險中心辦理領款手續。
工傷醫療費用的申報流程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向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現金報銷,提供發票、病歷、清單、出院小結、醫囑、認定書、現金報銷申報審核表等;
需繼續治療的,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填報《繼續治療申請表》,工傷職工憑表到醫院就醫,費用由醫院墊付,醫院再與社保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的申報流程
假肢、假牙、輪椅等屬于輔助器具,如需配置,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填報《輔助器具配置申報表》,工傷職工憑表到定點輔助器具機構配置,費用由配置機構墊付,配置機構再與社保經辦機構結算,超標準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固定待遇的申報流程
工傷固定待遇包括定期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護理費、工亡待遇等;
工傷職工經認定和鑒定后,其固定待遇由單位向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提供工傷認定書、工傷鑒定表、工傷待遇申報審核表等。
特殊情況工傷就醫的申報流程
(1)長駐外地和易地安置的工傷職工,先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填報《長駐外地和易地安置就醫申請表》,其在外地的工傷醫療費由個人墊付后再向轄區社保處申報報銷,提供發票、病歷、清單、出院小結、醫囑、認定書、現金報銷申報審核表等;
(2)工傷職工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轉診后的工傷醫療費現金墊付后再向轄區申報報銷,提供發票、病歷、清單、出院小結、醫囑、認定書、現金報銷申報審核表等。